信任与腐败:不同形式的信任与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

导语

信任与腐败之间的因果关系引发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本研究全面探讨了一般信任、特殊信任和制度信任三种典型信任形式对各国腐败水平的影响。本研究利用跨国数据集,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来解决信任与腐败因果关系中的内生性偏差问题。结果表明,三种信任形式对腐败水平的影响取决于正式制度的有效性,而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同样依赖于信任。具体而言,一般信任和制度信任加强了正式制度遏制腐败的积极效果,而特殊信任则削弱了正式制度的积极影响。

 

作者简介

涂文燕,复旦大学全球公共政策研究院青年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腐败与廉政建设、行政问责、性别政策等。

 

主旨内容

1.引言

信任与腐败之间的因果关系已被学界广泛探讨,有大量文献强调了信任(主要指社会信任)在遏制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一些研究认为,小圈子之间的高度信任可能反而会助长非法交易。因此,区分特殊信任和一般信任是十分必要的。

特殊信任建立在小圈子内紧密的社会互动之上,通常是人们在亲戚、朋友和同事等小圈子中所共享的纽带。这些基于偏袒、互惠及庇护关系所建立的紧密小圈子正是滋生非法交易和腐败行为的温床。一般信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它是社会的粘合剂,能够培养人们对社会成员的广泛信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除了一般和特殊信任,制度信任也是一种重要的信任形式。公民对政治行为主体和机构的信任程度会影响其对官员行贿的倾向。

现有文献在区分不同信任类型及其对腐败的影响方面关注不够。本研究试图通过探讨一般信任、特殊信任和制度信任这三种典型信任形式对腐败水平的影响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2.理论假设

本文首先对这三种信任与腐败的关系提出假设,分别为:

假设1:一般信任将降低腐败程度;

假设2:特殊信任将提高腐败程度

假设3:制度信任将降低腐败程度;

文化和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影响社会腐败程度的两个关键因素。本研究针对三种信任形式与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提出假设:

假设4:一般信任会加强正式制度对腐败的遏制作用。

假设5:特殊信任会削弱正式制度对腐败的遏制作用。

假设6:制度信任会强化正式制度对腐败的遏制作用。

3.数据与方法论

研究采用2017-2021年欧洲价值观调查 (EVS)、世界价值观研究 (WVS)和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CPI)的联合数据集。

(1)因变量:腐败程度

因变量使用的是各国的CPI指数,用于衡量国家的腐败程度。

(2)自变量和调节变量

对三种信任的衡量来自2017-2021年EVS和WVS的联合数据集。对于一般信任的编码,当受访者认为“信任他人需要非常小心”时编码为0,认为“大部人均可被信任”时编码为1。特殊信任和制度信任整合自问卷中衡量人们信任程度的六个不同问题,其中1指完全信任,4指完全不信任。制度有效性则是通过2010年编制的V-Dem数据集中“透明的法律和可预测的执行”这一指标来衡量的。此外,我们还控制了一系列基本社会经济因素。

(3)方法论

研究使用 2SLS方法来解决内生性偏差问题。教育背景是模型中的工具变量。第一阶段模型中,工具变量被用于计算内生变量(即三种信任)的预测值。特殊信任和制度信任是连续变量,因此使用普通最小二乘(OLS)回归。一般信任是虚拟变量,因此使用logit模型回归。此外,第一阶段模型也针对三种信任的交互关系产出了预测值。基于第一阶段模型产出的预测值,第二阶段模型对CPI数据进行回归。

5.结论

本研究探讨了三种信任形式,即一般信任、特殊信任和制度信任对腐败程度的影响。研究发现,首先,三种信任对腐败程度的影响取决于制度有效性。只有制度明确、执行有效时,一般信任和制度信任才能遏制腐败蔓延。其次,三种信任形式都会影响制度有效性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一般信任和制度信任强化了制度有效性对腐败的遏制作用,而特殊信任则削弱了制度有效性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同时有较高现实意义,提出建设廉洁社会必须同时完善正式制度和社会文化。

 

 

编译者:朱咏青 复旦大学全球公共政策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