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R., Ni, X. (2024). Combating corruption on the frontlines: analyzing penalties for street-level bureaucrats in China. Global Public Policy and Governance, 4(3): 231–253.
反腐前线:分析中国基层官僚的惩罚机制
导语
惩治腐败行为是官僚组织廉政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本文基于委托-监督-代理模型,探讨了对基层官僚实施腐败惩罚的标准。文章分析了多种因素对腐败惩罚严厉程度的影响,特别强调反腐改革和地方执法能力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反腐改革提高了惩罚严厉程度,地方政府执行能力与惩罚严厉程度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并且不同类型腐败的惩罚严厉程度存在显著差异。
作者简介
王锐,兰州大学管理学院青年研究员。研究兴趣为中国政府与政治、廉政与治理、政府组织与人事管理、绩效问责。
倪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兴趣为中国政府与政治、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组织与人事管理、绩效管理、廉政政策。
主旨内容
1.导言
基层腐败不仅削弱了公共组织的合法性,还破坏了公众信任。既有研究考察了多种反腐干预措施的有效性,但惩罚腐败的标准仍然存在争议。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4025起基层腐败案例的综合数据集,运用文本挖掘技术和自然语言处理(NLP)工具,提取了涉及基层腐败案例的详细信息以及具体的惩罚措施。借助多层次模型,分析了多种因素对腐败惩罚严厉程度的影响。
2.文献和假设
2.1基层的腐败和反腐败
腐败是一种扭曲资源分配、破坏稳定并减缓经济增长的社会病态现象。基层腐败是发生在较低级别官员与社会公众日常互动中规模较小的腐败行为。随着人们日益认识到基层腐败对公共服务的广泛影响,治理基层腐败已成为政策制定领域的优先议题。
2.2委托-监督-代理框架中的腐败惩罚
腐败往往发生在委托人无法完全监控代理人的情况下。因此,惩治腐败对于缩小委托人目标与代理人行为之间的差距至关重要。委托-监督-代理模型是经济学和组织研究中的一个经典框架,用于描述组织内部不同层级权力和责任之间的层级关系。基于该框架,本文分析了反腐改革如何向下传递,并影响对基层官僚的惩罚。其中,作为委托方的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面的反腐败政策;作为监督方的地方政府负责政策实施和监督;作为代理方的街头官员对自己的腐败行为负责。
2.3影响腐败惩罚的多重因素
反腐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的执行和政策的实施。首先,法律和制度框架为腐败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惩罚标准。同时,政治意愿与反腐改革之间的紧密联系能够释放关于政府治理效率与可信承诺的明确信号。其次,尽管全球范围内反腐已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并伴随着一系列反腐改革措施的推出,研究者认为,这些反腐举措的理想目标与其实际效果之间存在显著差距。现有文献通常认为,反腐改革的成败主要归因于“中间环节的缺失”,即有效实施反腐改革所需的资源和行动。更具体而言,反腐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具体的情境,并受到地方执行能力的影响。最后,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性质,尤其是基层腐败的严重程度和类型,对具体惩罚的严厉程度具有重要影响,已有研究表明,腐败金额为衡量腐败程度提供了有形和可量化的基础,而贿赂案件受到的惩罚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更为严厉。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研究假设1:反腐改革的实施将显著提高对基层官僚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
研究假设2:地方政府的执行能力越强,对基层官僚腐败行为施加的惩罚越严厉。
研究假设3:腐败案件中涉及的金额规模越大,对基层官僚的惩罚力度越高。
研究假设4:腐败行为的类型差异将显著影响腐败惩罚的严厉程度。
3.研究设计
3.1 基层的腐败惩治
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腐败惩治的三大主要机制。其中,党纪处分是针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根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的处分;政务处分则适用于公职人员,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时,由相关机关依法作出的惩戒措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适用于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惩治。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反腐资源,加强了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并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2 数据和变量
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4025起基层腐败案例的综合数据集。本文的因变量是街头官僚所受到惩罚的严重程度,涵盖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移送司法被设定为虚拟变量:若官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则编码为1;否则为0。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是适用于不同群体的分类变量,分别涵盖了从轻到重、严厉程度不同的处分措施。
反腐败改革被设定为二元自变量,改革后赋值为1,改革前赋值为0。为评估地方政府的执行能力,本文使用因腐败行为受到惩罚的省级公职人员总数作为衡量指标。此外,腐败类型被定义为分类变量,具体编码为:贪污=1,贿赂=2,挪用=3,滥用职权=4。本文还引入了多个控制变量,包括村域管辖情况、“一岗双责”政策、领导职务以及省级人均GDP。
3.3 模型拟合
本文采用多层模型验证研究假设。第一级模型侧重于个体因素,反映了腐败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个体特征;第二级模型聚焦制度变量,分析制度改革与地方反腐表现对惩罚力度的影响。
4.研究发现
回归结果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在模型1中,反腐改革的实施使基层官员被移送司法的可能性约增加一倍;地方政府执行能力每提高一个单位,基层官员被移送司法的可能性增加约48.6%;此外,腐败金额的增加显著提高了基层官员被移送司法的可能性。模型2显示了多种因素对党纪处分严厉程度的影响。反腐改革、地方执行能力以及腐败金额与党纪处分发生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特别是,在涉及贪污案件时,基层官员面临更严厉党纪处分的可能性显著增加。模型3的结果与模型1和模型2一致。反腐改革的实施、地方执行能力的增强以及腐败金额的增加均对政务处分的严厉程度具有显著影响。不过,反腐改革的影响仅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在控制变量方面,结果表明村级管辖的官僚被施以更严厉党纪处分的可能性增加约60%;具有“一岗双责”的基层官员更有可能被移送司法;而地区人均GDP仅对政务处分的严厉程度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见原文表2:基于多层次模型的腐败惩罚影响因素分析结果
5.结论和讨论
本文基于委托-监督-代理模型,提出腐败惩罚的严厉程度受到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包括自上而下的反腐改革、地方政府的执行能力,以及腐败行为的严重性和类型。研究结果不仅丰富了关于制裁与问责的相关文献讨论,还推动了文本分析方法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应用。未来研究应进一步关注不同类型惩罚措施之间的重叠与相互作用,并深入探讨反腐战略在不同情境和制度环境下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局限。
编译者:李睿
复旦大学国务学院本科生